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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杭州市清河坊历史街区保留房屋处置实施意见》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房地产管理局
《关于杭州市清河坊历史街区保留房屋处置实施意见》的通知
(杭政办[2000]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杭州市清河坊历史街区保留房屋处置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有关部门抓紧组织实施。

                          二000年三月二十九日

杭州市清河坊历史街区保留房屋处置实施意见

(杭州市房地产管理局 二000年三月二十二日)

  一、为保护历史文化名城,保障清河坊历史街区房屋保护与改造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清河坊历史街区保护规划的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清河坊历史街区范围内,因规划需要保留并加以保护和改造的房屋处置。
  三、清河坊历史街区规划保留房屋应实施成片和整幢保护,并按规划要求加以改造。成片和整幢,是指符合保护区规划的一个完整的房屋院落或一幢独立完整的房屋。
  四、本实施意见由上城区人民政府清河坊历史街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统一负责实施。
  五、清河坊历史街区保留的公有住宅房屋(包括直管公房与单位自管住宅)由管委会统一保护和改造,原使用人由管委会负责按照《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实行易地安置或货币安置。
  六、清河坊历史街区保留的产权属私人所有的房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由产权人自行保护和改造:
  (一)产权人自愿保护和改造。产权属多个产权人共有的,共有人之间对自行保护和改造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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