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委员会
关于重新核定招生考试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陕价费调发[2000]44号 2000年3月29日)
各地、市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局(教委),杨凌示范区管委会,省考试管理中心:
为了保证我省招生考试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招生考试收费项目及标准重新核定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我省招生考试收费项目及标准按附件规定执行。各地各有关部门及招生考试单位不得越权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也不得将本职工作交由中介机构作为经营服务性质变相收费。
二、招生考试工作中的各项收费是为了弥补经费不足,促进事业发展而收取的费用。收费收入主要用于招生考试环节中的组织命题、建立题库、印制试卷、聘请监考、租用场地、进行登分、建档、办证、录取等工作的业务支出,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未经省政府同意,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从招生考试收费中筹集资金。
三、各级招生考试管理部门收取的招生费由招生学校交纳,在收取学生的学费中列支,不得转嫁给学生。
四、招生考试收费属事业性收费,执行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单位开票,银行收款,统一开户,收支统筹”的管理办法,使用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