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时间安排为2000年4月1日至7月10日。具体分为三个阶段:
(一)4月1日至4月15日为部署动员阶段。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准备和组织电价检查人员学习与这次电价检查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性政策文件,保证全区电价检查工作顺利进行。
(二)4月16日至6月15日为检查实施阶段。各地要将电价检查工作作为一项重点工作切实抓好,组织本地检查人员对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进行检查,自治区物价局将安排人员对各地检查工作进行协调、督促和指导。
(三)6月16日至7月10日为汇总情况、总结验收阶段。6月20日以前各地、市级物价检查所要将本辖区内各县(市、区)的检查情况、有关数据进行汇总,并写出总结报告,报自治区物价检查。6月25日至7月10日自治区物价局或配合国家计委工作组到各地进行验收。
三、检查的实施办法和政策依据
此项工作由自治区物价局统一部署,各地、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组织落实。自治区物价检查所及各级物价检查所负责具体实施检查。检查方法采取下查一级为主和本级检查相结合。自治区物价检查所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自治区电力工业局所属各级供电局、转供电企业进行直接检查,或与地、市级物价检查所联合检查,县级价格主管部门的主要任务是对农村电价进行检查。国家计委还将来我区进行直接检查或组织联合检查,届时还将会同国家计委或国家电力公司工作组到我区督促指导工作。
结合检查进行全国农村电价基本情况调查,各执行单位要按通知要求据实填报、逐级汇总。有关数据要登记存档,作为今后考核农村电价的依据。如有隐瞒虚报、作假行为的,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
电力价格检查的主要政策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有关文件、国家计委、国家电力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制定的有关电价政策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制定的有关电价政策文件。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按照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文件进行处理。
四、检查工作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