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区电力
工业局关于开展全区电力价格检查的通知
(宁价(检)发[2000]53号 二000年三月二十四日)
各地、市、县(市、区)物价局、供电局:
国家计委、电力公司《关于开展全国电力价格检查的通知》(计价检[2000]211号,以下简称《检查通知》指出:为推动电力价格改革的顺利进行,巩固近几年来整顿电价的成果,切实减轻企业和用户负担,国家计委、电力公司决定在今年开展一次全国电力价格检查。为了认真贯彻《检查通知》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自治区物价局、电力工业局决定在全区开展一次电力价格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范围、对象和内容
检查的范围是:1998年5月1日以来,我区各地、市、县(市、区)对国家有关电价法律、法规、规章及各类电价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重大问题可追溯到1998年1月1日)。检查的对象包括:各级地方政府部门越权、违规的行为,自治区电力工业局所属及代管各级供电企业、转供电企业、农村电管站(所)等单位。
检查的内容是:
(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超范围、超标准或自立名目随电价征收基金(资金)、附加费等;
(二)继续随电价征收国家明令取消的基金(资金)、附加费、保证金等;
(三)高于政府定价或擅自定价收取电价(费)及价外加价的;
(四)利用垄断地位,强行向用户分摊电量,变相提高电价(费)的;
(五)未执行国家对特定用户优惠电价政策的;
(六)未按国家的上网电价执行的;
(七)电力企业自立名目或自定标准收取与用电有关的费用的;
(八)转供电企业未执行国家规定的有关电价政策的;
(九)农村电价中高于政府定价,价外加价、层层加价的;
(十)在农村和城市电网工程改造中,提高收费标准、自立收费项目或自定标准收费及物资供应中乱加价的;
(十一)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及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进行收费的;
(十二)其它违反国家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
自治区物价局要重点检查《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整顿电价秩序坚决制止乱加价乱收费行为的通知》(计价格[1998]2212号)文件及其它国家明令取消随电价征收的基金、附加费等文件的落实情况。
二、检查的时间和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