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
调整非刑事案件检验鉴定收费标准的函
(津价费[2000]152号)
市公安局:
你局《关于调整受委托非刑事案件检验鉴定收费标准的函》(津公行(2000)128号)收悉。近年来,随着普法的深入,公民法制意识、诉讼意识和证据意识不断提高,鉴于你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承担的各种非刑事案件检验鉴定任务日益繁重,投资引进了大量现代化仪器设备用于检验,各种检验鉴定原材料消耗成本支出加大费用不断增加,收不抵支的实际情况,为适应变化的新情况,使非刑事案件检验鉴定工作正常进行,经研究,同意对部分检验鉴定收费及服务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函复如下:
一、非刑事案件检验鉴定收费和服务收费,必须坚持接受委托、签定协议、有偿服务的原则。
二、要严格按照《非刑事案件检验鉴定收费标准》和《非刑事案件尸体服务收费标准》(见附表)执行。
三、实行明码标价,增加收费透明度,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