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交通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03省道诸暨
收费站公路车辆通行费统缴方案的批复
(浙交复[2000]94号、浙价费[2000]110号 2000年3月30日)
诸暨市交通局、物价局:
你们《关于我市大唐、十二都收费点合并后本市机动车辆通过诸暨收费站(十二都)实行统缴方案的报告》(诸价[2000]23号、诸交发[2000]33号)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省政府印发的《
浙江省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浙政发[1997]72号)第
28条规定,经审查,原则同意03省道诸暨收费站车辆通行费统缴方案。
二、通行费统缴按附表标准执行。
三、通行费统缴收入与过站按次收费收入的通行费实行统一管理,专户存储(二者必须存入同一帐户,不得另立帐户)。
四、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向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严格按规定范围和标准收费。通行费统缴票据必须使用省地税局监制、省公路管理局发放的专用票据,并按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车辆通行费票证内部管理的通知》(浙交[1997]256号)做好内部票证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