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工商行政
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粤府办[2000]32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0]2号),设置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是省人民政府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将指导广告业发展的职能交给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
(二)转变的职能
1.取消市场建设、市场布局规划职能。
2.改革企业登记管理制度,将现行的审批设立制度逐步过渡为依法核准登记制。
3.逐步将引导个体、私营经济发展职能交给有关的协会。
(三)加强的职能
对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从业务指导转变为直接领导,强化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本省工商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管理工商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单位的登记注册,依法核定注册单位名称,审核颁发有关执照,实行监督管理。
(三)组织实施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规范管理与监督;组织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组织监督检查市场竞争行为,查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案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打击走私贩私行为和经济违法违章行为。
(四)组织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组织查处市场管理中的经销掺假及商标管理中的侵权、假冒行为。
(五)组织管理合同工作,查处合同违法行为;组织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管拍卖行为。
(六)组织管理商标工作,组织著名商标的认定和驰名商标的评选推荐,组织查处商标侵权行为,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监督管理商标印制,管理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评估机构并指导其工作。
(七)组织管理广告审批、发布和广告经营活动。
(八)组织管理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和私营企业的登记注册及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