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自收自支或事业费减拨基本到位的科研机构,从1992年以来国有净资产增值部分中,提取不超过30%的额度作为股份,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奖励给有贡献的职工,特别是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
五、科研机构转为科技型企业时,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为企业法人;有条件的可以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转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原科研机构名称符合登记规定的,可予以保留沿用。
科研机构转为科技型企业后,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机制运行,在经营、管理方面依法享有充分的自主权。同时,要加强研究开发工作,保持企业的持续创新能力。
六、科研机构进入企业后,可作为企业的技术开发机构、子公司或其他分支机构。进入国有独资企业的,其国有资产划转给所进企业;进入其他企业的,其资产经评估后作为国有资本金,由政府对投入的国有资本金进行监管。
科研机构经批准由事业法人转为企业法人的,要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由行政事业产权登记变为企业产权登记。
七、科研机构转制后,国家和自治区原确认的技术认证和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进出口商检中心,要保持相关机构和人员的稳定,经有关部门审核认定后,继续承担自治区人民政府交给的任务,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业务指导,以保持其开展相关业务的公正性。对这类中心,自治区财政继续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具体改革管理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会同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编委办、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八、转制报批程序:
自治区直属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的转制,由科研机构提出转制方案,经主管部门同意,并经自治区科技厅会同自治区编委办、财政厅审核转制方案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转为企业法人、原属机构编制部门管理的科研机构,应当报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注销事业编制和事业法人。科研机构申请改制必须报送以下材料:
(一)科研机构转制申请书及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
(二)转制实施方案,应包括科研机构现状;改革与发展的基本思路和目标;转制的模式、实施步骤和进度安排等内容。
(三)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资产评估报告及确认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