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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科技厅等12个部门关于自治区直属27个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改革转制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转制后参加工作的人员,按照规定执行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在5年过渡期内,科研机构需给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分别从同级财政安排的事业资和科研机构自筹的经费中列支,其列支比例,从参保当月开始第一年分别为90%和10%,以后年度每年按10%的比例逐步减少和增加。5年后科研机构需给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科研机构自行解决。原无财政安排事业费的科研机构,单位需给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科研机构自行解决。
  (三)科研机构在转制过渡期内,职工工龄满30年的,或男满55岁、女满50岁并工龄满20年的职工,经本人书面申请,单位批准,可办理离岗退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再正式办理退休手续。
  (四)科研机构转制成企业法人后,在5年过渡期内,可享受国家税法规定的科研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
  (五)在五年过渡期内,自治区计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区实际,结合年度计划安排,着重支持若干具备条件转制的科研机构建立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
  (六)科研机构转制为企业法人的,可享受《关于对国有、集体所有制的科研院所和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自营进出口权登记制的通知》([1999]外经贸政发第595号)给予科研机构自营进出口权登记制的政策待遇。
  (七)科研机构转制后,享受国家、自治区支持科技型企业的待遇。已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和进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科研机构,仍然享受其优惠政策。
  (八)科研机构转制后,可继续参加国家、自治区科研课题和项目的申请、竞标,仍然享有与其他科研机构同等的权利;已经批准的科研课题和项目继续按原计划实施。承担国家、自治区或单位研究项目的主要人员,在转制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按项目合同规定的年限内,由原单位反聘,聘金由原单位支付或从课题费中开支。
  (九)科研机构转制为企业后,实行现代企业的劳动用人制度和工资分配制度。根据自身需要,自主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和职务等级,确定岗位责任和任职条件,实行按岗定酬、按任务定酬、按业绩定酬的分配制度,自主决定内部分配。
  (十)转制后的科研机构,可向广西高科技风险投资担保中心申请高科技产业发展融资担保。
  四、科研机构转制时,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清产核资、界定产权、评估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定国有资本金,作为科技企业工商登记的注册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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