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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科技厅等12个部门关于自治区直属27个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改革转制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自治区直属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根据《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十五大精神努力实现改革与发展新突破的若干意见》提出的“要采取多种形式,把大多数依赖政府拨款的事业型科研机构,改造成为面向市场的科技型企业”的要求,从实际情况出发,自主选择转制方式,包括转变成科技型企业、整体或部分进入企业和转为技术服务与中介机构等。转制工作要求在2000年6月30日前完成,以完成企业法人登记作为转制标志。
  根据广西支柱产业、新兴产业发展的需要,通过“扩转并建”,优化配置科技资源,建立若干个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这些实验室和中心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考核,择优支持。
  三、对转制成为企业法人的科研机构,实行科技部等12个部门《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国科发政字[1999]143号)中规定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所享受的扶持政策:
  (一)科研机构转制时其全部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转作企业资产。土地使用权不明晰的科研机构,其土地使用权依法经过认定后转为企业资产。全部资产减去负债转作资本金或股本金。原拨付给科研机构的正常事业费,主要用于供养转制前离退休人员。转为企业的可将其原名称作为企业名称。进入企业的可继续以原名称从事科技开发等业务活动。
  (二)职工养老保险按以下办法执行:
  转制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原离退休金的计发办法不变,离退休金从正常的事业费拨款中列支,离退休金发放和日常管理工作由原单位负责。
  转制后的在职人员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从2000年7月1日起,单位和个人按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2000年7月1日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养老保险费。
  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按照企业的办法执行。为保证离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在5年过渡期内,按照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养老金,如低于按事业单位退休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其差额部分(以下称待遇差),采用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其中:2000年7月1日后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90%;2001年7月1日后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70%;2002年7月1日后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50%;2003年7月1日后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30%;2004年7月1日后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10%;2005年7月1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该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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