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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粤府办[2000]30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0]2号),设置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局是省人民政府主管环境保护工作的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将制定环境保护产业发展规划的职能交给经济贸易委员会,环境保护局参与有关工作。
  (二)划入的职能
  原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承担的核预防和应急管理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
  将自然资源核算工作、环境保护科技成果转化的技术性工作、有关资质认证技术性工作、环境信息技术性和事务性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四)增加的职能
  1.协助地级以上市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干部。
  2.辐射环境监督管理。
  3.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监督。
  4.农村生态环境保护。
  5.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环境保护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和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并监督实施我省环境保护法规、规章和标准;制定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
  (二)监督管理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污染的防治工作,调查处理重大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协调解决环境污染纠纷;负责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三)组织编制环境保护任期目标,指导协调各市和有关行业环境保护责任目标;检查指导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及其定量考核工作。
  (四)受省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组织环境影响评价;监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五)组织、检查、指导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省级环境污染治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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