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省人民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8、审计署授权审计的国家驻粤单位和中央直属企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效益,以及国际组织、国际金融机构和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赠款项目和项目执行单位的财务收支。
9、各地的重大审计事项。
10、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省审计机关进行的审计。
(四)向省长提交省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省人民政府委托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省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
(五)对党政领导干部和省属资产经营公司、授权经营企业集团及一类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六)依法受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审计决定的复议申请,处理各地被审计单位对地级以上市审计机关审计决定的申诉。
(七)指导与监督全省内部审计工作,审计监督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
(八)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情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九)与广州、深圳和地级市人民政府共同领导该市审计机关,协助对广州、深圳和地级市审计机关领导班子的管理及其负责人的任免。
(十)承办省以上领导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审计厅设12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负责处理机关日常政务;草拟综合性文件;负责机关文电、会议、保密、信访、档案、财务、保卫、外事等工作;审计监督直属单位的财务收支。
(二)政策法规处
负责草拟我省审计法规和规章;监督检查我省审计机关和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组织协调对私营企业的审计监督工作;审核与复核机关、直属单位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受理审计行政复议和应诉;组织实施审计普法教育;指导市、县审计机关的法制工作。
(三)财税审计处
负责审计省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省地方税务系统税收征管情况;负责审计省国库办理省本级预算资金的收纳拨付情况、广州、地级市人民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及预算外资金;负责对省财政、地税等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和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财务收支审计监督;负责对相应部门的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和离任审计;对有关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开展专项审计调查;指导市、县审计机关财政、税收和国库审计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