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审计厅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粤府办[2000]41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广东省审计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审计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0]2号),设置审计厅。审计厅是主管审计工作的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实行省人民政府和审计署双重领导体制。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将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的职能划归财政厅。
2、减少省统一部署的审计项目。市、县审计项目由市、县审计机关根据审计厅和当地人民政府的要求自行安排。
(二)增加的职能
1、组织协调和参与省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负责审计省国库办理财政资金的收纳、拨付情况。
2、对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3、审计监督社会保障资金和环境保护资金。
4、审计监督工商、地税、质量技术监督等垂直管理系统。
5、审计监督我省金融机构在省外和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
6、指导、监督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
7、参与中央和省领导机关交办的大案要案审计。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审计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拟订我省审计监督的地方性法规,制定审计业务规章制度。
(二)向省人民政府、审计署报告或向省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宏观调控措施的建议。
(三)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1、省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
2、广州、地级市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及预算外资金。
3、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和接受省财政拨款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其资金使用效益。
4、省级金融、保险、证券机构的财务收支及信贷计划、社会集资和债券发行的执行情况。
5、省属资产经营公司、授权经营企业集团和一类国有企业以及规模较大的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在境外办的企业中的国有资产部分的盈亏情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6、省级重点建设项目资金的来源、使用情况和经济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