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农业厅关于受理种子经营许可证
和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农业部第48号令)的有关规定,河北省农业厅从即日起,受理种子经营许可证和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现公告如下:
一、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条件和审核、审批程序
(一)条件要求 申请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种子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条件,并达到以下要求:(1)申请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2)有能够满足检验需要的检验室,仪器达到一般种子质量检验机构的标准,有2名以上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3)有成套的种子加工设备和1名以上种子加工技术人员。
申请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以外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种子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条件,并达到以下要求:(1)申请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2)有能够满足检验需要的检验室和必要的检验仪器,有1名以上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
(二)申请材料 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向审核机关提交: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种子检验人员、储藏保管人员、加工技术人员资格证明;种子检验仪器、加工设备、仓储设施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种子经营场所照片。
(三)审批程序 申请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经营许可证,先向经营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时应当对经营场所、加工仓储设施、检验设施和仪器进行实地考察,签署审核意见,报河北省农业厅审批;审核不予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河北省农业厅在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种子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审核机关并说明原因。审核机关应将不予批准的原因书面通知申请人。审批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进行实地审查。申请其他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可以向住所所在地县级、设区的市或省农业局(厅)提交申请材料,受理单位在两个月内核发。
二、申请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条件和审核、审批程序
(一)条件要求 申请领取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种子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并达到如下要求:1、生产常规种子(含原种)和杂交新本种子的,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生产杂交种子的,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2、有种子晒场500平方米以上或者有种子烘干设备;3、有必要的仓储设施;4、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2名以上,专业种子生产技术人员3名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