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教育厅关于
调整普通高校、艺术院校学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价费字[2000]123号 二000年四月七日)
各高等学校: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发[1999]9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的意见》(桂发[1999]29号)精神,以及
国家计委《关于调整艺术院校学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7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广西实际情况,经第九届自治区人民政府第31次主席办公会审定(主席办公会议纪要[九届第34期])同意,决定对我区普通高等学校及艺术院校(含综合性院校艺术类专业)学费进行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通高校学费
1、农、林、民族、师范专业及其他专业定向生学费为:每生每年平均2000元。
2、非农、林、民族、师范专业及非定向生学费为:每生每年平均3200元。
二、艺术院校学费(含综合性院校艺术类专业、不含成人、职业院校艺术类专业)
1、本科、专科:
(1)表演专业(含美术、声乐、节目主持人):每生每学年最高不超过9000元;
(2)其他专业(含师范):每生每学年最高不超过7000元。
2、中专:
(1)表演专业(含美术、声乐、节目主持人):每生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
(2)其他专业(含师范):每生每学年最高不超过5000元。
三、普通高校学费在不突破平均学费标准的前提下,可根据办学条件、不同专业的培养成本划分分档学费收费标准,但各校收费总水平按新生招生人数加权平均后,不能超过上述规定的各专业生均学费标准。
四、艺术类专业学费标准为最高限价。在最高限价内,各院校可根据办学条件、不同专业的培养成本及学生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提出具体执行标准。
五、普通高校、艺术院校学费在执行前需报自治区物价、财政、教育部门核定。各专业学费标准一经自治区物价、财政、教育部门核定,应保持相对稳定。因办学情况变化,需重新划分(新增)专业收费标准的,应重新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