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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省管药品零售价格的通知

河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省管药品零售价格的通知
(豫价农字[2000]092号 二000年四月三日)


各市(地)物价局: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列入政府定价的药品不再公布出厂价和批发价的通知》(计价格[1999]1642号)精神,我们对列入省管的药品价格进行了清理审核,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此次公布的省管药品零售价格是依据现行省管价格药品目录重新审定的,药品生产、经营、医疗单位均不得突破规定的零售价格销售。
  二、公布零售价格的药品不再实行按实际进价加规定差率作价的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零售单位都必须按照药品交易的实际价格开具发票,严禁经营中搞虚假价格。
  三、为鼓励药品生产企业技术进步、生产优质名牌药品,我们根据国家现行有关规定,对部分GMP认证企业、GMP达标企业、原研制开发单位生产的药品及中国中药名牌等,经科学检验、专家论证后,实行单独定价。
  四、凡生产销售与本文公布的品种相同,但此次未公布的其他剂型、规格的药品,由生产企业按照药品价格申报审批程序,将有关药品的价格报告市地物价局,市地物价局须提出价格意见,于2000年4月底以前上报省物价局,经省物价局核准后,予以公布执行。逾期未报的药品,企业不得作价销售。
  五、以往文件与本文公布的零售价格不一致的,一律以本文为准。《河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河南省物价局及省有关部门管理价格的药品目录〉的通知》(豫价农字[1997]237号文件)规定的目录一、二、三类药品与本文不符的,以本文为准,四、五、六、七、八类药品仍按豫价农字[1997]237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各市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政府定价药品的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对省管药品的实际销售价格,特别是“虚高”的品种。应及时搜集有关价格资料(票据)上报省物价局,以利于降低药品“虚高”价格。
  本文自2000年4月20日起执行。
  省管药品零售价格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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