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实行改制的国有、集体企业,企业改制到哪里,工会组织就应同步健全到哪里。对工会组织不健全、班子软弱涣散、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的,主管部门要进行整顿;对随意撤并的工会组织,要限期在半年内恢复;对改制后组建的各种类型的新型企业,要重新建立与之相应的工会组织。各地在制定企业改革政策时,要对加强工会组织建设提出明确要求,企业改制方案要明确改制后工会组织在企业中应有的地位,避免由于产权、法人和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对工会组织设置的随意性,企业主管部门对改制方案中撤并和削弱工会组织的,不予审批。
8、新建企业有职工25人以上的,要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25人的,要建立基层工会(小、组),选举主席(组长)主持工作,或建立联合基层工会或基层工会联合会。女职工在25人以上的应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
9、新建企业组建工会,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认真履行民主程序,民主选举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不按照《中国工会章程》组建的任何组织,不得以工会名义开展活动,也不得替代工会行使职权。
10、加快新建企业工会联合会和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会的组建步伐,充分发挥其在新建企业组建工会和开展工会工作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工会联合会采取联合制、代表制。
11、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自治区总工会有关规定,逐步完善新建企业工会经费拨交和管理。
12、上级工会有权深入企业,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党和政府的有关政策、工会知识等,帮助企业组建工会,发展会员,开展有关工作并主动承担新建企业工会难以承担的任务。
四、充分发挥新建企业工会组织的作用
13、新建企业工会工作不要简单套用国有企业的工会工作方法,要在党的领导下,本着有利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有利于稳定劳动关系,有利于促进企业发展的要求,积极探索,大胆创新。新建企业的工会组织要积极反映职工的愿望和要求,为职工说话办事,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要通过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协作、技术比赛等积极健康的活动,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努力发挥他们的创造精神,为促进企业发展作贡献;要积极推行协商谈判和集体合同制度,探索和建立工资谈判机制,推动建立由政府劳动部门、工会和外商、私营企业协会组成的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要依法建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和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要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群众监督检查制度,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切实保障职工的安全与健康;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注重职工教育,提高职工素质;开展以“双爱双评”(职工爱企业,企业爱职工;评爱职工的优秀厂长、经理,评爱企业的优秀职工)为主要内容的建设职工之家活动,以加强企业与职工的关系,促进企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