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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建企业工会组建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4、各级政府要重视并积极支持新建企业工会的组建工作,采取行政、法律、经济手段,组织对新建企业有联系、有影响、有制约力的部门,研究制定相关政策规定,大力推进新建企业建会工作的发展。政府各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支持新建企业工会的组建工作,吸收工会参加有关的工作,发挥工会的作用。
  外经贸审批机关在批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时,应依法审查公司章程中是否有有关工会工作的条款,对有阻碍建会行为的,要进行帮助教育。
  工商部门和私营经济协会要充分利用各种机会,进行组建工会的宣传,在履行企业注册登记、年审、检查等职能时,应引导、督促企业组建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并协助做好本系统、本辖区内新建企业摸清底数的工作。
  劳动部门要将组建工会列入劳动年检和劳动监察范围,会同有关方面做好组建工会的宣传教育工作,并督促新建企业建立工会。要依法加强对企业劳动用工、职工劳动保护、劳动报酬、保险、福利待遇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对侵犯和损害职工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要及时查处,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5、各级工会组织要承担起新建企业工会组建工作的主要任务,成立专门工作机构,责任到人;要及时主动地向党委和政府以及有关部门汇报、通报新建企业组建工会工作情况和存在问题;要与行政部门通力合作,密切配合,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要加强调查研究,摸清新建企业的底数,明确工作目标,制定组建计划,提出具体措施;要改进工作方式和工作作风,抓重点、攻难点,分类指导,把自下而上建会与自上而下建会结合起来,确保在较短时间内完成绝大多数新建企业的建会任务。
  三、新建企业工会的组建
  6、凡依法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并已投产开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个体私营企业、乡镇企业都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法章程》的规定,本着“哪里有职工,哪里就必须建立工会组织”的原则,依法建立工会组织,最大限度地把职工组织起来。全区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新建企业组建工会的任务。今后新建企业在筹建时,要同时筹建工会,暂不具备条件的,最迟在投产开业一年以内建立工会组织。企业要支持工会的组建工作,并为企业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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