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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培养使用和引进工作的意见

  11、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学科、学术带头人和承担重大项目、确有专长的优秀科技专家到退休年龄的,根据实际需要可延长退休年限,延长退休期间的专业技术职务,不占本单位的岗位职称职数;对有突出成就的中青年科技人员,可破格晋升技术职称,不受岗位职数限制。努力创造中青年优秀科技人才脱颖而出的环境。
  12、允许人才按照市场机制流动。科技人才在自治区企事业单位之间流动,不受地域、单位所有制等限制。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调入关键性技术人才和博士以及获得重大科研成果者,经有关部门确认后,可不受编制和进人计划的限制;原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不受专业技术岗位限制,可优先聘任。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侵害所在单位技术权益的前提下可以为企业科研开发和经营服务。
  13、实行高层次人才共享模式管理。对于自治区急需的高层次专业科技人才,一个人可以属于两个或多个单位,具有双重或多重档案、工资关系。其档案由自治区组织部管理。自愿来我区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可跨地区兼职应聘或从事季节性工作、流动性工作,其待遇由受益单位同科技人员商定。
  14、科技人员出版(发表)有重要学术科研价值的论著(文)、参加国内外重要学术科研交流活动,所在单位应予提供经费。单位确有困难,可向人才开发基金管理委员会申请资助。
  15、改善高层次人才医疗保健、住房等条件。自治区有正高职称、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国家及自治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厅级领导干部医疗保健待遇,建立医疗保健卡,定期安排他们进行体验和疗养。在购买现有住房时给予10%的价格优惠。按本规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我区工作期间,享受厅级领导干部医疗保健待遇;由用人单位优惠或无偿提供相应住房,并配备交通工具。对研究生以上学历和留学回国人员调入我区免收城市增容费,配偶及未婚子女可随本人迁入。在住房、子女入学、就业等方面给予照顾。有条件的盟市和单位,要建立专家公寓,为短期来区工作的高层次人才提供住房。
  16、留学回国人员投资兴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政策。非公有制企业引进人才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方面与公有制单位同等对待。
  17、(略)
  五、加强领导,为人才发挥作用营造良好环境
  18、设立自治区人才开发基金。对现有的有关人才方面的资金统一纳入人才开发基金,自治区财政每年从预算内为基金注入500万元左右。统一管理,综合使用,重点用于人才培养、使用和引进工作。自治区由有关规J组成人才开发基金管理委员会,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人事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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