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推行户籍改革,增加小城镇人口数量,提高城市化水平。为了推动小城镇经济的全面发展,解决招商引资中出现的户籍矛盾,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进镇,扩大小城镇的人口总量,减轻大中城市流动人口的压力,加快城市化进程,小城镇实行户籍制度改革。到小城镇务工经商、领办创办企业的人员,只要在小城镇具备合法固定的住所和比较稳定的就业条件,就可以申请在小城镇办理落户手续,享有当地城镇居民的同等待遇。对于规划区内的村社农业人口,土地被征用后,可依据有关规定,转为城镇户口。要制订政策吸引农民和外来人员进镇落户。
(十三)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充分发挥国家、集体和个人的积极性,依靠社会力量,小城镇都要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社会保障制度。对镇区内的职工都要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解决城镇居民、企业职工和进城农民的后顾之忧,同时,要积极探索建立农村的各项保障制度。
(十四)建立和完善小城镇科技、教育、服务体系。抓住科技、教育改革的契机,吸引省、市、县教育、科研机构到小城镇创办技工贸、技农贸一体化的技术经济实体,引导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及大型企业为小城镇提供人才、技术等各种服务。将星火计划优先引入小城镇,促进小城镇产业和产品向高科技含量、高附加值发展。通过引进人才、技术,提高小城镇整体科技水平和教育水平。将小城镇作为为农服务的重要载体,大力培育小城镇农技、农业流通等为农服务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各种经纪人组织和各类农民专业协会,建立小城镇农民技校或农村经纪人学校以及各种培训中心,培养和提高农民素质,为建立为农服务组织培养人才。
(十五)在小城镇改革中还要注意抓好综合配套改革,形成部门合力,整体同步推进,使各项改革协调发展。在改革中要抓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使精神文明建设与物质文明建设同步推进。
三、保证措施
小城镇改革与发展涉及面广、内容较多,这就需要强有力的保证措施,才能使小城镇改革与发展达到规定的目标。
(一)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强领导。各级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敢于突破旧体制的条条框框束缚,从发展县域经济出发,把小城镇改革与发展纳入到发展县域经济的重要日程抓实抓好。要帮助小城镇制定好各项改革方案、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投资规划、土地使用规划和城镇建设总体规划,选择改革与发展的突破口,指导好小城镇的改革与发展。
(二)加强对小城镇党政主要负责人的培养,不断提高干部素质。省里主要负责对“十强镇”和“十强镇”预备镇党政领导干部的培训,通过培训提高干部的理论水平和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各项业务和管理水平。各市、州也要组织各类培训班,负责对“十强镇”和“十强镇”预备镇以外的小城镇党政班子进行培训。要保持镇党政主要领导的稳定,没有特殊情况不要轻易调动。要把干部考核任用与试点挂钩,镇的党政领导在小城镇改革与发展中表现好的和政绩突出的,根据干部任免条例提拔任用和嘉奖,对于政绩平庸的可降职使用或免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