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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体改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小城镇改革与发展意见》的通知

  (八)探索建立有效的集体土地流转制度。进行土地使用权的有偿转让,建立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制度,鼓励土地向种田能手集中,发展承包大户、办家庭农场、合作农场等经营形式。探索进入小城镇的农民和常年脱离土地务工经商发展第三产业的农民,在不违背家庭承包责任制的情况下,将原承包的土地使用权有偿进行转让,转让金可作为进城定居或就业的启动资金。通过有偿转让,使农民从土地中脱离出来,从事二三产业的开发,实行土地规模经营,引导农业生产走向专业化和现代化。
  (九)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积极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小城镇要从镇情出发,制定各项招商引资政策和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政策,积极吸引外部资金到小城镇开发建设。帮助小城镇搞好招商引资,做好编制招商引资手册和网上招商工作。通过招商引资解决资金短缺、市场不畅、乡镇企业质量低下的问题,改变小城镇经济质量不高和人才不足的现状。要把发展个体私营经济作为小城镇经济发展的重点,立足于高起点、高效益、高目标、高科技含量。要通过招商引资引入一批,通过乡企改造转化一批,调动社会力量新上一批,使个体私营经济形成一定规模。对个体私营经济发展要提供融资渠道,在财政、信贷上给予支持,在登记注册、经营范围、经营方式、许可证管理、税收征管、土地管理等方面与国有企业一视同仁。增强对个体私营经济的服务意识,要在产业政策、公平竞争、信息咨询、审批服务等方面提供全程服务。
  (十)加快市场建设步伐。小城镇发展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抓住国家扩大内需的机遇,围绕搞活小城镇流通,采取民办、合作办、集资办、独资办等方式开发和建设小城镇市场。对旧市场进行改造。以市场辐射和带动小城镇周边的农村经济、乡镇企业、个体私营经济和二三产业的发展。实行建管分开,政府要在市场规划、建设用地、市场经营、市场管理等方面制定优惠政策。市场收缴的工商管理费要留给小城镇,用于市场建设。
  (十一)适当调整小城镇行政区划,实行撤乡建镇和乡镇合并。加强乡改镇和乡镇合并工作,发展建制镇,提高建制镇质量,形成布局合理的小城镇网络体系。对乡镇政府同驻一地的乡合并到镇;将经济基础较差、人口较少、规模较小的乡镇撤销,并入实力较强的镇,增加镇的经济总量和人口数量,增大规模;对于一些人口较多,且符合国家乡改镇标准的乡,特别对那些经济实力强,二三产业发展快的乡可优先变为建制镇。在撤乡扩镇中,县(市、区)政府要制定政策,合理安排和配备干部,保证此项改革顺利进行。各地要加强对乡改镇和乡镇合并工作的领导和研究,科学制定近期和远期规划,在确保稳定的基础上逐步实施。新设镇、撤乡建镇和乡镇合并,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逐级上报省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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