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进一步深化改革,完善镇政府对经济和社会的管理功能。按照“小政府、大服务”的目标和“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原则以及政府机构改革的总体要求,健全小城镇政府的管理职能,强化服务功能。要进一步理顺条块关系,下放经济管理权限。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镇政府可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减高效的原则,合理设置机构、配备干部。对镇管干部和下放给镇管理的驻镇单位干部,可以面向社会招聘,由用人单位和本人签订合同。小城镇所在的县(市、区)要赋予小城镇政府必要管理权限和管理手段,使镇政府具有经济、社会事业以及人事管理权限。
(四)强化小城镇财政职能,合理确定县(市、区)与镇的财政分配关系。按照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要求,本着财权与事权相结合的原则,明确划分县(市、区)与镇财政分配关系,属于小城镇的财政收入和支出应全部下放。建立与现行财政体制相配套的镇级国库,并保证正常运行。按照《
预算法》的要求,应建立完备的预决算制度,努力开源节流,增收节支。加强小城镇预算外资金管理,规范各种收费行为,预算外资金要全部缴入镇财政专户,从制度上约束乱摊派、乱收费行为。按照省政府文件规定,镇财政对预算外资金可按一定比例集中使用一部分。多渠道筹措资金,发展小城镇经济,培植稳固的后续财源,壮大镇级财力,促进小城镇经济及各项事业发展。
(五)深化乡镇企业改革,实现规模经营。乡镇企业改革重在产权明晰,制度创新。企业要通过兼并、重组、出售、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进行改制。在改革中大力发展混合经济,鼓励发展股份合作制企业。有条件的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发展一批规模较大、科技水平较高、有占领市场的名牌产品的小巨人企业或企业集团,扩大企业经营规模和提高市场竞争能力。试行组建集体资产经营公司,实行政企分开,保证集体资产的有效利用和保值增值。对分散在村屯的乡镇企业要按规划向小城镇聚集。对重复建设、规模过小、浪费资源的企业和项目予以控制和调整重组。
(六)合理规划小城镇建设,改革小城镇建设投资方式。改革小城镇建设中的自由、分散、沿路、沿线建设的方式,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集中统一建设方式。制定科学合理的小城镇建设规划,规划要高起点、高水平,体现中国农村小城市的风格。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设计、分片开发、配套建设,建成一片见效一片。驻镇的各级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都要服从小城镇建设规划。规划的调整必须按法定程序办理,任何个人和单位都无权随意变更。多渠道筹集小城镇建设资金,采取政府增加必要的投资,吸引外资、集资和个人投资相结合的方式,联合开发小城镇房地产业和二三产业。探索建立小城镇开发资金担保公司,走主要依靠农民、城市企业、私营企业和社会资金进镇建设的路子。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小城镇建设的资金投入,也可以以贴息等方式重点用于小城镇的基础设施建设。抓住国家扩大内需、加大公路和城乡电网建设与改造的机遇,对国家下达的农村电网改造、公路建设等基础建设项目,要优先安排给小城镇,以加快小城镇的发展。
(七)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最大限度地发挥土地资产效益,为小城镇建设提供充足的用地,走以地生财、以地聚财的路子,为小城镇发展积累资金。凡是在小城镇从事商业、金融、旅游、服务、房地产、工业以及涉外工程用地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行有偿使用的,一律实行土地有偿使用。乡镇企业因破产、兼并、联合、出售等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其土地收益由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共享。要集约用地,保护耕地。鼓励小城镇按规划改造旧镇区,进行旧村和边荒地的整治,经土地部门验收后,置换小城镇建设用地指标,并跨年度使用,建设用地指标可在县(市、区)的范围内进行调剂,建设用地指标纳入省、市州、县(市、区)建设用地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十强镇”及预备镇利用存量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由派出机构按照城镇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直接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后由派出机构按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并将实施情况向县(市、区)土地部门备案;在“十强镇”及预备镇的土地使用登记管理上,由派出机构报有登记管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部门直接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