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城市规划信息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粤价[2000]78号 二000年三月二十九日)
广州市物价局:
《关于制定我市城市规划信息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穗价[2000]31号)收悉。经研究,现复如下:
一、同意广州市城市规划信息技术服务机构向委托方收取城市规划信息技术服务费。电子地形图等信息技术服务收费按附表规定的标准执行,其他信息服务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议定。
二、城市规划信息技术服务必须是以自愿委托为原则。
三、收取城市规划信息技术服务费必须是持有营业执照并有相关经营范围的中介服务机构。此项收费属于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单位应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