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处理农金会问题时要特事特办、互相协作,尽快办理各项手续,对相关收费要尽可能减免。
三、采取行政、经济、法律手段,加大追收欠款力度
(一)政府及下属部门的借款,要千方百计归还。对行政违章干预的借款,借款单位应尽快归还,并责成有关责任人员做好追收、偿还等工作。对在农金会借款、担保借款的国家干部、党员和行政事业单位职工,要带头归还或协助农金会追回借款。对在限期内不还款的党员、干部和职工可采取必要的组织、纪律措施和经济手段。
(二)对没有还款能力且已基本停产的企业,由当地政府负责组织对企业进行资产变卖,归还农金会的借款;对暂时无还款能力,但有发展前途的企业,可通过股份制改造,将债权置换为股权的办法,解决欠款问题。
(三)对社会上的借款户一时无法归还的借款,要和当事人订出还款计划;对重点欠款大户,要组织进行法制教育,要求限期还款;对拒不还款的赖帐户,依法向法院起诉。追款难度大的地方,在当地政府组织下,可从公安、纪检、监察、审计、国土、房产等部门抽足人力,成立专门办案工作组。对携款外逃、诈骗以及恶意赖债的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惩处。
(四)对用假抵押以及采用一物多押,向多家单位骗取贷款的单位及个人,由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对为假抵押提供资信证明单位,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依法查封借款人及担保人的抵押物,及时处理查封的财物及农金会的自有资产。
(六)为了有利于清收欠款,凡在2000年无法回收的欠款,应公告后,由清偿机构与借款人重新登记,确认债权债务。
追款工作要充分发挥农金会大多数骨干的作用。要历史地全面地看待农金会干部,相信和鼓励他们积极工作,发挥他们熟悉情况的优势,充分调动其工作积极性,为追收欠款多做贡献。
四、加强对清收资金的管理
对盘活、变现的资金,要汇入同级财政部门指定的专户,实行专人管理、专户核算,不得挪作他用。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清收资金的审计监督,确保专款专用。
并入农信社的农金会剥离出来的资产,参照以上意见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农金会资产保全和盘活工作的具体办法。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