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
实施我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畅通工程意见的通知
(渝办发[2000]51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公安局《关于实施我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畅通工程”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0年四月十一日
关于实施我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畅通工程”的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建设部《关于实施全国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畅通工程”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8号)精神和公安部、建设部“交通有序畅通、宣传广泛深入、设施齐全有效”的管理目标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各区县(自治县、市)主要城镇列入实施“畅通工程”的范围,其中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及渝北区210国道红双段为“畅通工程”的全国评价区域。万州、黔江开发区和其他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为市级评价区域。
二、工作目标
通过实施“畅通工程”,进一步提高道路交通管理水平,促进全市道路交通秩序根本好转。
(一)2000年10月31日前,主城九区主要干道要力争达到优秀管理(二等)水平,其中江北机场-210国道红双段-红旗河沟-观音桥-上清寺-两路口-大坪-石桥铺,朝天门-临江门-两路口2条主干道为“严管路段”,53个主要路口为“严管路口”(见附件一),且要达到模范管理(一等)水平;万州、黔江开发区和涪陵区主要城市道路要达到良好管理(三等)水平;其余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主要道路要达到合格管理(四等)水平。
(二)2001年10月31日前,主城区主要干道要达到模范管理(一等)水平;万州、黔江开发区和涪陵区要达到优秀管理(二等)水平;其余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要达到良好管理(三等)水平。再经过3年至4年的努力,全市均要达到优秀管理(二等)水平。其中万州、黔江开发区,主城九区及涪陵区要达到模范管理(一等)水平。
三、组织领导
(一)成立市实施“畅通工程”工作协调小组。市委副书记、常务副市长王鸿举总负责,市政府办公厅、市建委、市公安局组织协调并会同市交通局、市公用局、市市政局、市工商局、市规划局、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等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