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农村电网
建设与改造期间实施“过渡电价”的通知
(桂价工字[2000]115号 二000年四月四日)
各地、市、县物价局:
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是扩大内需、启动农村市场、造福广大农民的重要举措。这项工作已进行了一年多,在各级政府、有关部门、银行、企业和基层村民委员会等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各地的农网改造工作有了不同程度的进展。目前,大部分县、市已完成了部分配电台区的改造并实行了抄表到户,已具备降低农村到户电价的条件。为了规范农网建设与改造过程中的农村电价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对已改造完成并抄表到户的农村配电台区实施“过渡电价”政策。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物价部门要积极参与“两改一同价”工作,在“同价”工作中发挥综合协调和主导作用,确保“同价”与“两改”工作有机衔接,促进城乡用电同价目标顺利实现。在未实现城乡用电同价前,要从严核定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切实降低农村到户电价。
二、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每完成一个配电台区,供电企业应对该台区农户实行抄表到户,使改造完成的配电台区用户到户电价明显下降。
三、实施“过渡电价”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两项前提条件:
1、农村低压配电台区建设与改造完成,但尚未实现全县城乡用电同价;
2、供电企业直接销售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
上述两项条件任何一项未达到,则不能执行“过渡电价”。
四、“过渡电价”由两大部分构成。一是供电企业原抄表到变压器的、经国家和自治区批准的电价(含附加费)。自治区以下自行出台的加价、附加等,按国家政策规定一律取消,不得作为“过渡电价”的构成;二是经物价部门从严核定的“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
五、各地“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最高标准不得超过0.13元/千瓦时。具体标准由各县(市)物价部门依下列规定提出方案,报地、市物价部门综合平衡后从严核定。
1、为避免与还贷加价重复,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中不再计提农网新增资产的折旧和修理费;
2、要根据农电体制改革的要求,从严核定各县的农村电工人数,并按社会平均水平核定其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