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工作中有关政策和工作要求
(一)信托投资公司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的范围,是全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各信托投资公司及其投资主办的独资或控股企业。清查长期投资要区别不同情况进行清理,凡按股权或资本份额拥有实际控制权的,要采用权益法进行清查;没有实际控制权的,按企业目前对外投资的核算方式进行清查。清查核对其原始投入金额及其收益。
(二)清产核资中对信托贷款应采用贷款风险分类方法,技风险程度将贷款划分为五类,即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对列入损失类的贷款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处理。
(三)关于资产损失确认冲销,应严格按照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冀财综[1999]50号和省财政厅冀财综[2000]1号文件有关规定办理。
(四)对已按照房改政策出售职工住房发生的损失,在住房周转金科目中以负数反映,在清产核资报告中专题披露,待资产重组时另行研究。
(五)中介机构对于确实无法取证但可能形成损失的贷款,应作为特别事项予以披露(在清产核资报告中逐笔列明债务人、发生时间、公司催收记录、金额、贷款用途),并将损失程度作出职业判断。
(六)中介机构对清查出的潜亏损失、有问题的应收帐款和担保贷款已被扣款(处罚)或预测承担的风险在清产核资报告中应专题披露(列明项目,发生时间、原因),并将损失程度作出职业判断。
(七)对以前不应进行资产评估而已评估的资产并已作帐务处理的,在清产核资报告中专题披露,由当地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与信托投资公司协商解决。
三、下一步工作建议
经省政府指定的各有关中介机构要按照上述政策对原清产核资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重新进行调整,具体工作要求由省计委财政厅另行文予以明确。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加强对中介机构清产核资业务的监督管理,如中介机构有违反规定和政策的问题,要依法进行处罚。各信托投资公司、中介机构、清产核资机构和各级财政部门要紧密配合,确保按要求完成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各项工作。
各信托投资公司要提供真实的有关资料。中介机构在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过程中,如发现信托投资公司有违法违纪,特别是私分和转移国有资产的行为,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要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待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工作完成后,建议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省计委牵头负责协调各市和有关部门研究重组方案,并组织实施。重组后的信托投资公司可实行股份制经营和管理,各市信托投资公司原有股东可以作为重组后的信托投资公司股东。按照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规定,信托业清理整顿应与其附营的证券业整顿一并进行,因此,未经省政府批准,各有关市政府及各市信托投资公司不得擅自将证券营业部转让、出售给省内外其他证券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