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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9月5日 实施日期:2007年9月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浙地税一[2000]34号)


各市、地、县(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主税务局直属一分局、二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为推进高校后勤的社会化改革,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25号、省政府浙政发[1999]29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对2002年底前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过程中有关的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从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门剥离出来而成立的进行独立核算并有法人资格的高校后勤经济实体(以下简称高校后勤实体),均应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并按规定使用税务发票。
  二、高校后勤实体经营学生公寓和教师公寓获得的租金收入,以及为本高校和其他高校教学提供交通运输、建筑、邮电通信、物业管理、住宿、旅游等后勤服务而获得的服务性收入,经主管地税局核准后,免征营业税;对高校后勤实体所属幼儿园和托儿所提供的育养服务、所属的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仍按现行税法规定,经主管地税局核准后,免征营业税。
  对利用高校后勤服务设施向社会人员提供而获得的服务性收入,应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
  对社会性投资建立的为高校学生提供服务并按高教系统统一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其取得的租金收入,经主管地税局核准后,免征营业税;但利用学生公寓向社会人员提供住宿服务而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
  三、对设置在校园内的实行社会化管理和独立核算的食堂,向师生提供餐饮服务获得的收入,经主管地税局核准后,免征营业税;向社会提供餐饮服务获得的收入,应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
  四、对高校后勤实体的所得,经主管地税局批准后,免征企业所得税。
  五、对高校后勤实体,经主管地税局核准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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