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
重新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桂价费字[2000]119号 二000年四月四日)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再次要求重新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函”(桂国税函[1999]3号)及“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工本费用说明的函”(桂国税函[1999]479号)悉。考虑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印制、保管、运输、领购使用等方面的特殊要求,为规范我区增值税专用发票工本费的管理,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同意重新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为:
1、手写中文四联、手写中英文四联每本30元;
2、手写中文七联、手写中英文七联每本35元;
3、电脑中文四联每份3.40元;
4、电脑中文七联每份3.70元。
以上收费标准为全区统一收费标准。增值税专用发票工本费实行全区统一收费标准后,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各级税务部门一律不得加收任何费用(含发票领购簿工本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