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
市人民政府第69号令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府发[2000]21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管委会,有关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路客运市场管理的通告》(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以下简称第69号令)自2000年1月5日施行以来,在规范水路客运市场管理,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等方面,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为保证第69号令的正确实施,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第69号令所称的重庆港,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长江水域各港口,第69号令适用于各港口的整治。
二、沿江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大对第69号令的宣传贯彻力度,坚持以第69号令为依据,严格依法办事,规范进入水路客运市场的企业和个人的行为,实现沿江联治,实现本市行政区域内水路客运秩序的根本好转。
三、第69号令第二十条规定“本通告规定由公安机关实施的处罚,由重庆市公安局水上警察总队负责执行”,在重庆主城区以外,即长寿(含长寿)以下水路客运市场治安秩序的整治,由当地区县(自治县、市)公安机关指定一支公安执法队伍负责执行,并接受重庆市公安局水上警察总队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以确保政令统一和集中警力,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
四、沿江各港口必须严格执行第69号令第三条规定的微机售票。在特殊情况下,可使用代用微机船票。代用微机船票是在微机售票系统出现故障或因停电不能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出售的应急船票,使用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客船离港前1小时内,微机系统故障(含单机故障)已超过30分钟;
(二)在客船离港前1小时内,囤船停电已超过30分钟。
微机故障、停电事故由现场稽查人员、微机运行室确认,并通知公安值勤人员,由补票员与现场稽查人员共同填制代用微机船票使用单,在囤船补票窗口使用,其它售票窗口禁止使用。
代用微机船票由市、区县(自治县、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监管。
特此通知
二000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