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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计划与经济委员会、省地方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浙江省计划与经济委员会、省地方税务局、省国家税务
局转发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当前国家
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浙计经资[2000]436号 2000年4月10日)


各市(地)计委、经委、地税局、国税局,省属有关单位:
  为大力发展环保产业,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第一批),现将国经贸资源[2000]159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符合该文件第三款第三项条件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从2000年开始,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含)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为落实好优惠政策,切实做好确认工作,各地要按照该文件中第四款有关内容和浙计经资[1997]770号、浙计经资[1998]551号文的要求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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