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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

  (十四)积极扶持发展民族地区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各有关地方政府和部门应将民族地区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纳入规划,并在政策、资金上给予照顾。
  (十五)大力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各级党委要把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作为干部工作和民族工作的重要任务,纳入干部队伍和领导班子建设的总体规划。组织、人事、统战、民族、教育、财政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组织部门要牵头抓总,做好综合协调,统战、民族工作部门要积极主动地向组织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推荐人选。
  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市(地),党政领导班子要注意配备少数民族干部。少数民族人数较多的县(市),党政领导班子中应至少配备一名少数民族干部。其他辖有民族乡(镇)的县(市)领导班子中,也要注意配备少数民族领导干部。在这些市(地)、县(市)党政机关各部门也应配备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干部。景宁畲族自治县和各民族乡(镇),要按照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积极选配少数民族干部,其领导班子和党政机关中,少数民族干部的比例应当高一些。畲族自治县县长和畲族乡(镇)长,应由鲁族干部担任。其他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乡(镇),以及与少数民族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的部门和单位,领导班子中也应积极配备少数民族领导干部。要注意培养少数民族女干部和少数民族非中共党员干部,重视安排少数民族优秀分子在人大、政协中任职。要重视在少数民族中发展党员,特别是要在少数民族的青年和妇女中发展党员。同时,要把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后备干部纳入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各级建立的后备干部名单中,应有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后备干部。
  在报考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和各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公务员时,少数民族报考人员在年龄、文化程度的要求上可适当放宽。其他各级国家机关招考国家公务员,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录用少数民族应试者。对少数民族大、中专毕业生,根据他们的专业,由学校和政府人事部门优先推荐就业。选调应届优秀大学毕业生到基层党政机关锻炼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拔少数民族优秀毕业生。
  各级党校要把少数民族干部的学习培训纳入计划,在举办各类学历班、培训班、进修班时,要安排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干部参加学习;有条件的要举办少数民族干部专修班。
  (十六)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大民族政策的宣传力度,要把民族理论和党的民族政策列入各级党校的政治理论课程。要教育广大干部群众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党报、党刊、电视、广播等传媒要积极支持民族工作部门组织的民族知识和民族政策的宣传活动,以维护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新型的民族关系,保持社会稳定。
  要认真做好清真饮食的供应工作,合理布局供应网点,保证清真食品货源充足。对经工商和民族工作部门审批确定的清真“三食”(肉食、副食、饮食)企业,应给予必要的扶持。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较多的单位应设立清真食堂或提供清真伙食。人数较少或条件不具备的,要按规定发给少数民族职工清真伙食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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