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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

  (八)继续支持办好浙江景鄞扶贫经济开发区。省财政每年继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开发区建设,有关部门要积极妥善协调处理好开发区建设和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解决一些实际困难。
  (九)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民族贸易政策,继续扶持景宁畲族自治县发展贸易。景宁畲族自治县是经国务院批准的我省唯一的民族贸易县,对该县独立核算的国有、集体所有制商业、供销社、医药(中药材)企业、新华书店等,要继续执行“九五”期间的民族贸易政策,给予扶持。
  (十)实行财政税收优惠政策,省财政对景宁畲族自治县财政继续实行“两保两挂”的政策,给予优先照顾。各有关县(市)要充分照顾民族乡(镇)的特点,在安排财政预算时,给予民族乡(镇)一定的机动财力。在确定县(市)对乡(镇)财政体制时,应给予民族乡(镇)比其他乡镇更为优惠的财政体制,并保持体制的连续性。对增收节支工作做得较好的民族乡(镇)应采取一定的奖励措施予以鼓励,民族乡(镇)财政超收部分和财政支出节余部分应全部留给当地。
  在景宁畲族自治县兴办的企业,从开办之日起,可免征所得税5年,到期后按规定纳税有困难的,经批准可再免所得税2至3年;对于少数困难的老企业,按规定纳税有困难的,经批准可给予1至2年减征或免征所得税的照顾。景宁畲族自治县的企业从外地(包括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分回的税后利润,经批准可不再补交企业所得税,以鼓励民族地区采取“异地造血”的办法,加快脱贫致富步伐。对年人均收入在500元(1999年不变价)以下的少数民族贫困户,继续减免农业税。
  (十一)大力发展民族教育事业。各级政府应当加大对民族教育的资金投入。财政、教育等部门在安排教育经费时对民族地区要给予倾斜,少数民族重点县(市)应设立民族教育专项补助费,用于帮助民族学校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学质量。少数民族重点县(市),要创造条件,举办寄宿制民族小学。要巩固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成果,办好民族中小学。少数民族小学、初中学生免杂费,高中学生酌情减免学杂费。减免费用由县(市)财政予以足额补助。各地和各大中专院校在减免学杂费、资助困难学生和安排勤工俭学岗位时,要优先考虑少数民族困难学生,保证他们不因经济困难而辍学。要在全省的中小学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
  全省各地要对参加初中升高中考试的少数民族考生实行降分录取政策。少数民族重点县(市)的重点中学要举办高中民族班,每年在低于高中录取分数线的少数民族考生中录取。其他少数民族较多的县(市)要在重点中学每年的招生计划中确定名额,招收低于当年高中录取分数线的少数民族初中毕业生升入高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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