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许集体宜林“四荒”地使用权承包、租赁、转让、拍卖。继续鼓励个人、集体、社会以各种形式到民族地区投资开发荒山荒地。各有关部门在使用山区开发农业资金时要对民族地区给予适当照顾,对民族地区的农业、林业开发项目要优先给予安排。要采取多种办法,加强农产品及其加工品的营销,鼓励和组织广大农民从事农产品贩销,积极培育一支高素质、高水平的农民贩销员队伍。
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在民族地区积极开展有利于当地经济发展的政策性信贷业务,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和保险机构支持民族地区各类开发项目,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实行优惠利率。鼓励其他金融机构和保险机构支持民族地区各类开发项目。
(四)扶持民族地区兴办各类企业。民族地区兴办各类企业,除国家明文规定的外,适合发展什么就发展什么,不受限制。要积极支持民族地区兴办有当地特色的农业龙头企业,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通过加工增值提高种养业的收入。省里在安排乡镇企业贷款时要向民族地区倾斜,信贷机构要在贷款数额、利率、期限等方面给予优惠。要鼓励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并在办证、发照、贷款等方面采取优惠措施。
(五)支持民族地区发展外向型经济,民族地区生产的产品,其自营出口涉及配额、许可证的,应根据省里配额的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照顾。积极帮助民族地区引进援助项目和资金,建设出口商品生产基地。鼓励外贸企业、外地农业龙头企业在民族地区建设出口商品生产基地、投资创办农业综合开发基地。
(六)增加资金投入,加大扶持力度。省和市(地)、县(市)政府(行署)要继续安排少数民族发展专项资金。省财政将适当加大扶持力度,增加安排专项资金。市(地)、县(市)应视财力情况,适当给予增加。对其他渠道的扶持经费仍应照常安排,不得削减。
(七)加快民族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的滞后是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最大的制约因素之一,省直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大对民族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景宁畲族自治县、18个民族乡(镇)、412个民族村的农村电网改造、通村简易公路、解决饮水困难、通程控电话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有关市(地)、县(市)根据建设规划及有关民族政策提出建议,省直有关部门在认真调查研究后,在建设计划中给予统筹安排,争取在2003年底前民族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有新的突破。民族自治县、民族乡(镇)、民族村简易公路建设的补助标准应比一般山区县有适当提高,以体现党的民族政策。对民族地区的小城镇建设、小流域治理项目以及民族乡(镇)、村的自来水项目,省有关部门要列入规划并优先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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