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积极发展壮大集体经济。要拓宽财源渠道,广辟增收门路,管好、用好土地承包费和机动地发包的费用,搞好“五荒”资源的承包、租赁和拍卖工作,加快“五荒”资源的开发利用。要以市场为导向,从实际出发,围绕农产品、水土、矿产、旅游等资源,兴办农副产品加工业、建筑建材、煤炭、运输、旅游、商饮业。条件好的地方,要引进技术、人才,兴办科技含量高的企业。要围绕农民生产的需求,办好机耕、销售、技术、信息、修理等服务企业。要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不断提高效益,逐步发展壮大集体经济。
(四)强化管理机制。一要严格控制村级非生产性开支。村定额补贴干部不得超过3人。定额补贴和误工补贴人员的报酬标准要严格按照《
黑龙江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不得以奖金等名义擅自提高报酬标准。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定额补贴人员只允许参加经过上级农民负担主管部门批准的培训活动,并按同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支付培训费;误工补贴人员参加的培训活动,村集体经济组织只支付误工补助,其他人员参加的培训活动,村集体不支付任何费用;读学历人员的费用,全部由个人支付。村集体公费订阅报刊的金额,必须控制在1500元的标准以内,否则,谁决定、谁负责、谁支付。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招待费,主要用于村对外各种经济活动的接待。村办企业的招待费由企业承担。村级招待费实行控制总量、定额包干制度。超支部分由定额包干人员自负。二要切实抓好村级财务公开,加强民主管理。村集体重大经济活动和开支必须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并向村民公开,严禁少数人说了算。三要加强审计监督。各县(市)经管站要对所辖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和财务使用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专项审计,乡镇经管站要对村级财务收支实行定期审计制度。通过审计监督,及时发现、纠正财经违纪行为,并按规定对违纪单位和责任者进行处罚。对农民反映强烈且已经发生的重大项目要进行重点审计。乡镇主要领导离任时,必须经县(市)经管站会同有关部门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村主要领导离任,要由乡镇经管站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出自身有经济问题或负责的工作出现经济问题的,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四要杜绝出现新的高息抬款。乡村两级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以任何理由利用高息抬款垫付各种税费、集资、摊派、罚款或兴办集体企业及公益事业。严禁乡村两级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和个人借款担保。五要强化村级举债的审批力度。村集体经济组织因特殊情况确需拆借资金的,必须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由乡镇经管站审核,报县(市)经管站审批,否则,由决定人承担全部经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