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其中所得税免征通过财政返还的方式实现。技术入股所取得的长期投资收益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二)扩大中间试验的产品,经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认定(有专项管理规定的产品由相应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新产品的,属国家级新产品和发明专利产品的,所实现的利润自销售之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属市级新产品的,所实现的利润自销售之日起2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扩大中间试验使用的设备,由于加大使用强度,经税务主管部门批准,折旧年限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可以缩短30%至50%。
(四)直接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课题的进口设备、仪器、化学试剂和技术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五)外商投资高新技术研究开发机构转让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依法纳税后,可以作为资本在国内外进行投资。其中用于在国内进行投资的部分,享受现行外商投资企业利润再投资的有关优惠。汇出境外的,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到指定银行兑付,汇出时免征汇出利润所得税。
(六)对经认定的外商投资高新技术研究开发机构,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返还地方政府收缴的项目用地的土地出让金;免收购置生产经营用房的交易手续费和产权登记费;免征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供排水、燃气增容费和供配电贴费;其他合法收费按现有规定最低标准收缴。
第九条 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可以新建外商投资企业,也可以对已有企业进行参股、兼并、购买,有关审批手续按现行法规和程序办理。
第十条 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以下优惠:
(一)对在天津市新技术产业园区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经高新技术认定机构认定,在天津市新技术产业园区外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所得税地方部分可比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政策执行;承担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企业,由市财政部门连续3年每年从企业新增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中提取50%,充实市科技发展资金,主要用于企业开发技术、吸引人才和奖励企业家。
(二)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用本企业实现利润扩大投资,包括直接增加该企业注册资本和用于在我市其他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被投资企业剩余经营期限不少于5年的,对外商投资者给予返还当年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优惠。其中,被投资企业为技术先进型或产品出口型的,返还当年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全部税款;被投资企业不属于上述两种类型企业的,返还其当年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