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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征收城市房地产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外商投资企业征收城市房地产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黑地税发[2000]75号 2000年4月11日)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征收城市房地产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4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租征收城市房地产税计税依据问题
  为减轻负担、平衡税负、鼓励外商投资、对外商投资企业从租征收城市房地产税税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应纳税额=租金×(1-33%)×18%
  二、外商投资企业停产期间征收城市房地产税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停产期间,须持有效证明,经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批准,暂停征收城市房地产税。
  三、外商投资企业从开业起免征五年城市房地产税的起止时间确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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