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归口管理省属地质勘查单位。
(十二)承办省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国家测绘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国土资源厅设12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厅机关的日常工作,负责地方性法规、规章和重要文件的起草、重要会议的组织、文电处理、秘书事务、机要档案、政务信息、综合调研、宣传、计划生育、信访、保密、保卫、外事、接待、综合统计以及机关财务与资产管理等工作。
(二)土地规划与耕地保护处
负责编制全省及区域性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工作;指导和审核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参与报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审查或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组织实施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拟订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规定;负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审核耕地补充方案,负责新增耕地的验收管理;指导农地用途管制。
(三)土地利用管理处
负责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抵押、作价出资、交易的审核和监督管理;审核建设项目用地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负责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拟订地价政策,指导土地定级和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制定与公布工作;负责建设用地的报批工作;审核土地评估机构、中介机构资格;审核、发布建设用地信息。
(四)地籍管理处(挂省人民政府调处土地纠纷办公室牌子)
拟订地籍管理办法、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动态监测、地籍权属调查、变更调查和土地统计;对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调处重大土地权属纠纷。
(五)矿产资源管理处
负责编制全省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工作;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依法进行采矿审批登记发证和采矿权转让审批登记工作,调处重大采矿争议、纠纷;审核采矿权评估机构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的资格;审核国家出资形成的采矿权评估结果;审核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结果;管理全省地质资料汇交工作;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六)地质勘查与环境处
负责编制地质勘查、地质灾害防治和保护地质遗迹规划、计划工作,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地质矿产资源调查评价,承担地质勘查审批登记发证和探矿权转让审批登记有关工作,调处重大地质勘查争议、纠纷,管理地质勘查成果;审核地质勘查单位和探矿权评估机构的资格,组织确认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评估结果;指导地质灾害和地下水的动态监测、评价、预报工作;审核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机构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的资格,审核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组织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负责认定地质遗迹保护区的有关工作。
(七)测绘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