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做出重大贡献的;
(七)在其他方面对国家和人民做出重大贡献的;
要坚持优中选优的原则。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原则上在省部级以上劳模中评选推荐。私营企业家不列入本次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推荐范围。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可以通过其他方式给予表彰和鼓励。过去表彰过的在职全国劳动模范,除有特殊贡献者外,一般不列入本次全国劳模的评选范围。离退休人员不参加评选。国家机关中厅局级以上干部不参加评选。
四、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成立省评选推荐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领导小组,组长由省委常委、副省长王先民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总工会(电话:0451-3642162),负责评选推荐的日常工作,主任由省长助理、省政府秘书滕昭祥兼任。
五、名额分配的原则和办法
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筹委会分配给我省121个评选推荐名额,遵循“贡献的原则”、“城镇职工、农村劳动力人数的原则”和“特殊地区给予照顾的原则”进行分配。分配给职工名额97个,分配给农民名额24个,(评选推荐的具体工作由各级农办负责)。为照顾边远地区和经济不发达地区,从97个职工名额中分出13个分配给每个地市,其他名额由评选办公室按照国内生产总值、城镇职工数量的比例进行分配。国内生产总值及有关人数均采用省统计局提供的资料,按1996年-1998年3年的平均值计算。
由于企业负责人只有10个名额,所以给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牡丹江市各1个名额,其余7个名额作为统一评比使用。
六、评选推荐人选的比例构成
企业一线职工(生产一线工人、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占35%;农民占20%;企业负责人,即企业的厂长、副厂长、经理、副经理、党委书记、副书记、董事长、副董事长不超过8%;科教人员不低于25%;行政处级以下干部从严掌握。
七、评选方法和程序
(一)要坚持自下而上的评选推荐程序。先由基层单位群众评选,经职工代表大会(农民经村民委员会、街道经居民委员会)讨论同意。要严格按比例、按类别评选推荐,严禁擅自变通。并对推荐人选进行认真考核,逐级推荐,层层把关。
(二)评选推荐企业负责人人选要通过审计、税务、工商、纪检、监察部门的审查,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上级机关审核同意;党政机关的县(处)级以下干部人选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