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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推荐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国
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推荐工作的通知
(2000年3月31日)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国务院决定在今年“五·一”国际劳动节前夕召开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为了认真做好我省的评选推荐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的通知》(国发2000]5号)和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筹委会《关于做好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评选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0]6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推荐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评选的范围和荣誉称号授予的对象
  (一)推荐评选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范围:1995年以来,在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工农业生产和各项社会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工人、农民、科教人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人员。
  (二)全国劳动模范和全国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授予对象:经批准的企业人选、农民人选,一律授予“全国劳动模范”称号;经批准的机关、事业单位人选,一律授予“全国先进工作者”称号。对其他人选,比照上述原则分别授予相应的称号。
  二、评选推荐工作的指导思想
  通过评选推荐表彰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充分调动包括广大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在内的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推进我省“搞好二次创业、实现富民强省目标”进程。评选推荐的主要对象是广大工人、农民、知识分子。要坚持面向基层、面向一线,兼顾各行各业的代表性。妇女和少数民族人员应占一定比例。
  三、评选条件
  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必须是热爱祖国,坚持邓小平理论,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同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一致,在本职工作岗位上勇于开拓创新,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突出贡献,有较为广泛的群众基础,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为企业改革发展、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做出重大贡献的;
  (二)为发展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做出重大贡献的;
  (三)为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
  (四)为控制人口、保护环境做出重大贡献的;
  (五)为维护社会稳定,保卫国家、保护人民利益和增进民族团结做出重大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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