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参加票据交换的单位对每个工作日内应该提出交换的票据,必须全部提出,不得截留延压,影响客户资金的使用。
(六)清算单位应保证其资金清算账户内有足够的资金用于支付票据交换差额资金。
第十条 票据交换的场次和时间
(一)交换场次:每天两场,分午场、晚场(节假日和年终决算日除外)。
(二)交换时间:午场为十一时至十二时送票,十三时半至十四时半取票。晚场为十七时至十九时送票,翌日八时至九时取票。
(三)参加单位:南京市区及近郊单位参加两场,远郊及周边城市只参加晚场交换(具体参加场次以清算中心批准为准)。
第十一条 凡参加票据交换的单位之间,属下列凭证均可通过交换参加清算
(一)借方凭证: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卡;代付侨汇;兑付国债;邮政汇兑;退票(含支票退票和有关票据凭证的退票);其他(必须是经过人民银行批准的有关借方凭证)。
(二)贷方凭证:进账单;缴款单;汇兑(信、电汇);托收(含托收承付、委托收款、邮、电划);委托收款(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代收利息;代收手续费;信用卡;税票;预算拨款和收入退还书;贷方凭证的退票或转划;邮政汇兑;其他。
第十二条 奖惩规定
一、凡出现下列情况的,清算中心将要求给予一定的赔偿:
(一)发现提出票据内有铁质杂物的,分别按下列情况处理:
1.发现票据及打码口袋中夹有订书针、大头针,每根赔偿200元。
2.发现票据及打码口袋中有回形针,每枚赔偿300元。
(二)各交换单位所使用打码机未按规定设定各个磁码域内容(包括交换号)赔偿200元。
(三)交换误场一次给予通报批评,一个月内连续三次以上(含三次)的停止参加交换。
(四)对于每个交换点提出的打码票据拒票率超过3%的,每笔收取录入费1元。
二、出现下列违反操作规定的情况,清算中心将通知有关责任人到清算中心跟班培训,并收取一定培训费用。
(一)发现提出卡、批控卡数据与所附打码票据的合计数不符的,即本场交换提出不平;
(二)提出行的支票、进账单、打码口袋未按规定打码造成拒票;
(三)打错磁码的票据装入打码口袋时未倒置造成拒票或误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