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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南京区域性票据交换暂行办法

  第八条 交换单位申报审批程序
  (一)凡申请参加票据交换的行处须由其管辖行提出书面申请,连同《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或《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复印件,报经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签署意见并填制一式三联交换单位申请表(一联管辖行留存,一联报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一联送清算中心)。申请报告应于每月十五日前送交清算中心。
  (二)清算中心对照条件进行必要审查,对基本符合条件的单位给予初审批复。并发给交换代号(待正式批准后启用),确定行名简称、参加交换的场次和确定有关费用。
  (三)新增交换单位接到清算中心初审通知后应做好下列工作:
  1.刻制镶有日期、场次、交换代号的交换章和有关印章(参见人行印模)。
  2.磁墨打印机购置、安装到位,并经会计人员验收行号。
  3.组织有关人员学习票据清分、资金清算办法和会计核算手续,学习磁墨打印机的使用并实际操作。
  4.做好开户单位更改账号的准备工作,待人行正式通知后按规定的交换日期启用新账户。对周边城市参加南京区域性交换银行机构暂不作要求。
  5.做好其他有关准备工作。
  (四)清算中心对新增交换单位进行打码测试,每个新增交换单位应向其他行处(包括全部交换单位)提出借、贷方票据各一张(用正式票据)于指定时间由做票人送达清算中心进行测试。
  (五)人民银行根据打码测试结果,正式发文批准有关单位参加交换,并通知各交换单位。
  第九条 票据清分和资金清算的一般原则
  (一)参加票据交换的单位必须坚持“先付后收、收妥抵用、银行不垫款”的原则。对提出的借方票据,在通讯条件未改善之前,暂时采取下一场交换过后入账抵用的方法。如有退票,应于下一场交换退出,超过退票时间一切后果由付款行自负。
  (二)增加、撤销交换单位或暂停交换必须经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下发正式通知后执行。
  (三)各交换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准时提出票据交换,如果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票据,不准参加当场交换,作误场处理。其票据须自行设法补救解决,但交换提入票据仍应照常受理。
  (四)对各交换单位提出票据的数字与清分机阅读数字不符的,以清算中心清分机计读的数字为准,各交换单位不得拒收有关票据。对于清分机过票时损坏的票据由清算中心加盖印章予以证明,各行不得以此为由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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