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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保税区聘请招商顾问和实行招商业务代理制实施办法

广州保税区聘请招商顾问和实行招商业务代理制实施办法

  一、为扩大保税区的宣传和加强招商引资力度,发挥全区各行政、企事业单位的招商积极性,并借助中央、省市有关部门及海外企业、驻外机构的力量,广开招商渠道,促进我区国际贸易、出口加工、保税仓储等基本功能的开发和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二、广州保税区管理委员会(下称管委会)聘请下列人员为招商顾问:
  多年从事外经外贸或经济工作的领导;在海内外、市内外经济界影响面广、自身活力足的人士;对保税区招商引资工作愿意给予大力支持的在职或离退休人员。
  与保税区功能开发相关的技术专家。
  我国驻外机构、企业人员。
  三、由管委会经济发展局负责拟定聘请名单,报管委会批准后,进行联络和邀请,在征得对方同意的情况下,以管委会名义发出聘书,正式聘任为招商顾问。聘任期限一般为两年。
  四、招商顾问的主要职责职责:
  对外宣传保税区区的各项投资优惠政策;
  推介保税区的招商项目,特别是重点的功能开发项目;
  引荐国内外投资项目到广州保税区投资;
  提供有关政策或项目信息;
  协助向有关主管部门争取或协调重点投资项目政策;
  协助或参与保税区举办的有关招商活动。
  五、管委会对招商顾问提供招商活动经费,每年每人平均约2,000元人民币;重点项目的政策协调或活动经费另计;项目引荐成功后另按《广州保税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给予奖励。
  六、招商顾问每半年举行一次信息交流座谈会,汇报保税区的项目进展最新情况和新政策、新措施,交流和通报有关方面的政策及项目信息,另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及时提供上述资料。
  七、建立招商业务代理制,广泛地与国内外对保税区有关投资政策和经营运作有较深认识的各类投资中介顾问公司、咨询服务公司或我国驻外机构和企业,发展招商业务代理关系。
  八、由管委会经济发展局提出招商代理机构名单,报管委会批准后,双方签订《招商业务代理协议书》,向代理机构发给委托代理证书。有效期一般定为一年,视代理机构的业绩决定是否续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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