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加强宏观调控,合理配置运力资源。运用经济手段调控班线营运客车,做好第三轮跨地区客运线路有偿使用工作;营运货车要根据本地区货物的类型、流向、经济发展水平合理调整运力结构。
4.打击不正当竞争。对经营者擅自抬价刹价,强买强卖,以次充好,变相给回扣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要予以严厉打击。
5.清理挂靠车辆。对目前挂靠在国有汽车运输企业,以挂靠企业名义经营,而产权仍属个人的营运客货车辆(以行驶证、道路运输证记录为准),要进行全面的清理,并解除挂靠合同或协议,不得再以挂靠企业的名义经营。在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前提下,现有挂靠车辆可采取出资收购或折价融资入股的形式,转为产权属国有企业的车辆,也可采取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股份制公司的形式,将挂靠车辆组织起来,实行规模化经营。
6.制止违章超载。营运客车必须按《
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
汽车旅客运输规则》的规定载客,凡超载20%以上的客车,必须卸客分流,并承担分流费用。对屡纠屡犯的客车,一要追究超载车辆负责人的责任;二要举办司乘人员学习班,加强教育,提高认识;三要责令超载车辆所属企业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应暂停审批其新增班线。营运货车必须按额定吨位载货,对超载货车,除按规定对驾驶员进行处罚外,还必须责令其到指定场地强制卸载,并要做好有关原始记录,货物装卸费和堆存保管费由驾驶员承担。卸载货物超过堆存保管期限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严禁对超载客货车辆只罚款不分流或卸载。
7.坚决淘汰一批技术性能不合格的营运车辆。通过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和营运客车划类定级管理,使车况达不到一级标准的营运客车,不得经营高速公路客运和运距在800公里以上的一类班线客运,营运货车则不得从事危险货物运输。对经维修后车况达不到二级标准的营运车辆,要坚决予以淘汰,严禁其继续营运。对违反规定擅自改装的车辆要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达不到要求的应立即停止营运。
8.进一步深化国有汽车运输企业改革。要以地方政府机构改革和企业与政府主管部门脱钩为契机,进一步调整企业结构。要以部分管理规范、经济效益好的骨干汽车运输企业为核心,按照集约化经营的要求,采取合并、兼并和“捆绑”等方式,组建汽车运输企业集团,以扭转当前汽车运输企业数量多、规模小、效益差、抗风险能力弱的局面,提高企业的整体素质和竞争能力,做好“入世”准备,迎接西部大开发的挑战。
9.加强运输生产安全管理。继续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贯彻国家及自治区运输生产安全法规和规章,要以抓企业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的建立,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强制二级维护和超员、超载管理为切入点,确保客货运输安全、优质、高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