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行使劳动和社会保险监督检查权;指导和监督下级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查处重大的劳动违法案件和处理劳动关系方面有重大影响的群体性突发事件;负责信访工作。
(四)规划财务与保险基金监督处
编制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统计、信息和标准化工作;组织科学技术研究及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工作;综合平衡社会保险调剂基金和就业资(基)金;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监督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拟订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则和基金运营机构的资格认定标准;负责审计工作。
(五)培训就业处
拟订城乡就业和职业技能培训的规划及政策,拟订劳动力市场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并监督实施;拟订就业管理和就业服务方面的政策和办法,拟订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劳动力跨地区有序流动的政策措施;按分工拟订境外人员入粤就业和公民出境就业管理政策,拟订有关机构经办向外国企业驻粤机构选派中方雇员业务和境外在粤机构从事劳动力招聘中介及咨询、培训业务的管理办法;拟订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具体实施办法;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拟订职业技能鉴定政策和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拟订职业技能人才培养、表彰和职业技能竞赛的规则、政策和措施;拟订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拟订技工学校和职业技能培训的教材建设规划和评估认定制度,指导师资队伍建设;拟订企业职工培训、下岗和失业职工转业培训、就业培训中心、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的规划及政策。
(六)劳动工资处(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协调劳动关系;拟订劳动关系处理规则、制度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实施规范;承担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审核并发布企业劳动定员定额标准;负责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按分工拟订“农转非”政策;拟订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的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工资政策;拟订企业职工工资和收入分配的政策、措施,并进行宏观调控和指导,拟订最低工资标准有关政策;审核省属和中央驻粤企业的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标准。
(七)养老保险处
拟订城镇和农村养老保险的基本政策、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基本养老保险费率确定办法和基金征缴政策,审核市级基本养老保险费率;拟订基本养老金领取条件和企业职工退休政策;拟订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个人帐户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拟订死亡职工遗属待遇和非因工伤残职工待遇政策和给付标准;拟订补充养老保险政策;拟订农村养老保险费用筹集办法、待遇项目、给付条件和给付标准;拟订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政策和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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