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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劳动和社会
保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粤府办[2000]44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0]2号),组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是主管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事务的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原劳动厅承担的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职业安全监察和矿山安全监察职能,交由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
  2、原劳动厅承担的职业卫生监察(包括矿山卫生监察)职能,交由卫生厅承担。
  3、原劳动厅承担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和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职能,交由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
  4、原劳动厅承担的技工学校机构编制管理职能,交由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
  1、人事厅承担的组织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职能。
  2、卫生厅承担的公费医疗管理职能。
  3、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的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职能。
  4、原社会保险管理局承担的社会保险行政管理职能。
  5、统计局承担的国有企业职工下岗统计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
  1、将职业分类、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竞赛的组织实施,职业技能标准的拟订和职业技能培训教材的组织编写工作,交由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2、将劳动定员定额标准的拟订工作交由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3、取消审核国有企业定员标准职能,改为重点调控企业的工资总额及工资水平。
  4、取消协调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的工资政策的职能。
  5、取消管理所属企业职能。
  二、主要职能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险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草拟地方性法规、规章,编制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制订基本标准、管理规则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研究提出促进城乡就业的基本政策和措施,规划劳动力市场的发展,组织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体系;制订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规则;制订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劳动力跨地区流动的政策措施;按分工制订公民出境就业和境外公民入粤就业的管理政策,制订有关机构经办向外国企业驻粤机构选派中方雇员业务和境外在粤机构从事劳动力招聘中介、咨询及培训业务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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