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省人事厅、教委、计委关于做好2000年
全省研究生和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0]18号)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人事厅、教委、计委《关于做好2000年全省研究生和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0年4月11日
关于做好2000年全省研究生和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2000年我省研究生和大中专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就业工作面临着供需矛盾突出,就业形势比较严峻的局面,为了做好今年毕业生就业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就业政策和规定,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教育部、人事部有关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政策规定,从保证经济建设需要,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维护高校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高度重视,加强领导,采取措施,克服困难,扎扎实实地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省属学校毕业生(含部属院校留成毕业生和省外院校我省籍毕业生)主要在本省范围内就业,首先保证本省的需要。本科以上毕业生面向全省就业,专科以下毕业生主要面向来源地区就业。委托、定向等毕业生按合同就业,自费、高职毕业生在一定范围内自主择业,师范类毕业生主要在教育系统内就业。
三、建立和完善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各级政府和学校推荐、学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模式。实行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在一定范围内,毕业生和用人单位通过供需见面、双向选择落实工作的办法。尽快实施“不包分配、竞争上岗、择优录用”的机制。按照公平、平等、竞争和择优就业的原则,毕业前落实单位的,省毕业生调配部门给予开具就业报到证,直接到用人单位报到。未落实单位的,回生源所在地由各级毕业生调配部门和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帮助推荐就业或自行联系单位,在一年内落实单位的,毕业生调配部门给予办理手续。未落实单位的由各级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负责人事代理和档案管理。
四、加强以政府为主导、以学校为基础的毕业生就业市场建设,充分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做好中介和服务工作。各地、各部门、各高校要积极培育和启动毕业生就业市场,开展形式多样、行之有效的招聘、洽谈等供需见面活动,搞好供需信息交流和推荐工作,拓宽就业领域,提高就业率,为毕业生顺利就业创造条件和提供服务。要规范就业秩序,强化市场管理,在双向选择过程中,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要认真签订协议,使用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经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毕业生本人、学校签署意见,省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后生效。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要认真履行协议,维护协议的严肃性。每个毕业生只能签订一个协议,无故不得违约。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聘和接收已签订协议的毕业生。否则,要追究违约方的责任并给予必要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