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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修改国税系统管理的天津市行业专用发票封二内容的通知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修改国税系统管理的
天津市行业专用发票封二内容的通知
(津国税征[2000]18号)


天津市金税印刷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违章处罚标准若干问题的通知》(津国税征[1994]22号)的有关规定,现对天津市行业专用发票封二内容修改如下:
  一、不执行发票填开使用规定,包括应开具发票而未开具发票的,最低罚款100元。
  二、未经批准拆本使用发票、跨规定的使用区域开具发票的,最低罚款1000元。
  三、转借、转让、代开发票的,最低罚款3000元。
  四、丢失发票的,最低罚款400元,丢失发票三日内未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从重处罚。
  五、撕毁、倒卖,未经批准销毁发票的以及在填开发票时弄虚作假的,最低罚款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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