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物业管理收
取房屋维修金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省价房涉字[2000]12号 2000年4月3日)
各市、州物价局、建设局(房产管理局):
日前,省建设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转发关于(印发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吉建房字(1999)21号)。为了进一步明确该文件与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共同制定的《关于印发(吉林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细则)的通知》(吉省价房涉字(1997)14号)中有关收费项目的衔接问题,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吉林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房屋维修金是指用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范围以内保修期满后的中、小型维修储备金。
二、房屋维修金的收取标准。住宅由现行的按使用面积每月每平方米收取0.30元调整为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收取0.15元;非住宅由现行的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收取1.5元调整为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收取0.8元。
三、房屋维修金的收取和使用。房屋维修金必须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并领取当地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收取,同时必须按规定要求专户储存,专项使用,任何人无权挪用房屋维修金。遇有维修项目维修储备金不足时,应经业主委员会审核同意,差额部分由产权人按面积分摊。物业管理单位在组织实施维修中可按有关规定提取管理费用。
购房者入户时,不得强行收取房屋维修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