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0]12号文件的通知》的通知
(黑国税发[2000]58号 2000年4月4日)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0]12号文件的通知》(黑政办发[2000]1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具体贯彻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国务院办公厅[2000]12号文件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0]15号文件是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纲领性文件,各地要认真学习,提高认识,坚决贯彻执行。要立即向当地政府汇报防伪税控系统推行情况及2000年推行计划的安排意见。紧紧依靠当地政府,做好向一般纳税人的宣传解释工作,化解矛盾,取得社会的广泛理解和支持。
二、由于推行工作量大,任务繁重,为了保证三年推行目标的实现,各级国税机关一定要在省局的统一安排下开展工作。要加强领导,成立防伪税控系统推行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统一协调解决推行中存在的问题。省局下达的是必保指标,今年必须完成。所以,各地要按照省局下达的指标确定今年上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按三个季度平均分配,制定分季度的详细的推行计划,以便于安排培训和安排设备。经各地国税部门确定的企业,不得已任何理由推迟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否则,坚决停止其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推行领导小组名单和推行计划及企业名单由市、地局汇总,在2000年4月15日前报给省局(流转税管理处)。
三、各地要按照省局制定的《黑龙江省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操作管理办法》(黑国税发[2000]021号)的要求开展工作,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健全二级管理网络,设专人做系统操作员,不得擅自调离操作员,要保持操作员队伍的稳定。
四、各地要严格执行认证抵扣制度,坚持不认证不抵扣的原则。由于现在使用的认证扫描仪效果不算太好,完不成报税期间的认证工作量,各地可适当延长当期的认证时限,先报税后认证,对认证不符的下个申报期调减进项税额。
五、要加强对服务单位的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按照统一的服务标准,检查服务单位的服务情况,发现服务质量问题要通知服务单位及时解决,重大的服务质量问题要上报省局。
附件:1.《全省拟上防伪税控系统企业户数计划表》(略)